2011/09/15

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同時資遣本國勞工,須依規定徵詢其擔任外國人工作之意願

為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勞委會針對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外國人之雇主,如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資遣本國勞工之情事,除係以該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原因資遣,或被資遣勞工係從事管理職,或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時已妥善安排轉任其他事業單位者以外,均會發函請雇主辦理被資遣本國勞工之徵詢作業,由勞工根據雇主所經營產業類別規定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選擇是否願意從事外國人之工作。

以往有關本項徵詢作業,係於雇主提出外國人申請案件時,依據雇主所聘僱本國勞工勞保投保人數,如有異常減少超過規定之情形,先由勞委會函請地方政府提供資遣通報資料,經確認資遣情事後,再函請雇主依期限辦理。及後經修正「事業單位雇主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審查原則及程序」,自98年11月起受理雇主申請聘僱外勞案件之審查,係利用「網際網路就業服務系統」進行資遣比率查核,並按月辦理2個月前資遣案件徵詢作業,以減輕行政作業負擔,並縮短申請案件審查時效。

目前據統計本項徵詢作業查核區間自97年1月至100年6月,計辦理查核雇主數為12,077家,針對資遣本國勞工39,741人中之19,569人已完成徵詢,並有385人業經原雇主回聘。

資料來源:外國人聘僱許可組  林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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