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15

雇主聘僱外籍人士擔任「臨時演員」工作仍須依規定申請

雇主申請聘僱外籍人士擔任「臨時演員」主要係指原受聘僱於國內其他雇主或因依親而取得在臺居留權,且原非從事演藝、藝術工作之外籍人士,應經紀公司或廣告公司之需求,請其擔任電視、電子或平面廣告、短片等之臨時演員或臨時模特兒之非常態性工作,而其工作內容並不涉及專業且無須接受專業訓練養成。倘聘僱之外籍人士如涉專業性質之演出工作,應以「藝術、演藝類」外國專業人員之相關規定申請許可。

雇主於申請「臨時演員」工作許可時,除一般應備文件外,應注意下列幾點:
一、檢附外國人之居留證及所拍攝工作之腳本。

二、請於活動企劃書中詳述所拍攝產品之廠商及性質,例如:拍攝○○公司之服裝目錄。

三、為易於辨別臨時演員與正式藝術、演藝人員,請於「受聘僱外國人名冊」及「活動企劃書」註明職稱為「臨時演員」。

四、其申請人數在6人以下者,請於2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6人以上者須於4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且申請之工作期間應以不超過7日為原則。

五、需特別注意的是原申請擔任臨時演員之經歷尚無法納入申請「藝術、演藝類」外國專業人員所需具備之工作實績,亦即,不能以多次從事「臨時演員」為由,申請為正式演藝人員。

其他相關資訊及應備文件,請參閱本局網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 外籍工作者主題網 /外國專業人士 / 常見問答 / 演藝 (http://www.evta.gov.tw/topicsite/list.asp?mfunc_id=19&func_id=19&mcata_id=906&site_id=4)。

資料來源:外國人聘僱許可組  陳娟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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