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辦條件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
1. 領有殘障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它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 肢體障礙 (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11) 多重障礙 (具前九項之一)
2. 經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
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或精 神專科醫院。
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至少一位醫生及另一位醫事人員(領有中央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進行綜合評估,認定屬24小時照顧需求者,由醫院於2日內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二、增聘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條件
1. 植物人。
2. 巴氏量表評分為零分,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被看護人具以上條件之一者,得聘僱兩名外籍家庭看護工日夜輪流照護。)
三、申請人資格
1. 被看護人之配偶。
2.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4.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5.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四、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2. 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3. 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