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表示,依社會通念,雇主在進用員工時,會請受僱者出示或繳交學經歷或身分證明文件等供查證、建檔,若應徵者係外國人,依規定應由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許可後,始得從事工作;又若應徵者係外籍配偶,雖無須向勞委會申請許可,即可在臺工作,惟仍應具備「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取得合法居留」的要件。
勞工處特別提醒雇主,聘僱外籍配偶時,應注意比對其所持居留證「正本」之照片及所載資料,並要求出示或繳交其在臺依親的戶籍資料等供核對,此外,雇主亦可打電話到當地警察機關,確認所持外僑居留證的真偽。雇主應於確認應聘人員是獲准居留的外籍配偶再予進用,否則仍有觸犯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之虞。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電話:(03)5320674,地址:新竹市國華街69號5樓
房書勤/新竹報導
資料來源:NOW NEWS 10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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