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審查作業有所依據,本會爰參考內政部「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對跨國企業之定義,於101年4月9日訂定本標準第5條第3款所定「跨國企業」解釋令,「跨國企業」係指在2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一)申請前1年於全世界資產達20億美元以上。
(二)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三)國內員工數目達100人以上,且其中50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5億元以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李佳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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