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31

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申請遞補等待期之規定,仍須凝聚社會共識、審慎評估

針對外界反映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需等待 6個月始得申請遞補規定不合理應予檢討。勞委會表示,基於人道考量,依現行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發生行蹤不明申請遞補已適度放寬,若需取消6個月等待期,屬外籍勞工重大政策調整,仍須凝聚社會共識審慎評估。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8條規定,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雇主於看護工發生行蹤不明時,需符合一定期間及條件始得申請遞補,其目的係鑑於如雇主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發生行蹤不明時,得立即申請遞補,將導致在臺外籍勞工人數大量快速增加,並有變相鼓勵或放任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等道德風險,而產生影響國人就業權益、防疫安全及社會安定等負面效應;另考量移民、警政單位於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6個月內查獲比率較高,故維持一定等待期,有助於在臺外籍勞工人數之控制,因此有其必要。至於產業類外籍勞工及家庭幫傭發生行蹤不明,未經查獲遣送出國者,雇主依現行規定均不可遞補。

勞委會表示,隨著人口老化趨勢及社會經濟發展家庭結構改變,老人照顧問題成為家庭照顧負擔與壓力,政府為因應人口老化、長照需求增加,已實施「長期照顧 10年計畫」,並建置國內照護體系及規劃推動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且內政部及衛生署已依該計畫提供居家服務、喘息服務等各項措施,並依失能程度提供補助。故雇主於等待遞補外籍家庭看護工6個月期間之照顧需求,應回歸外籍勞工補充性之原則,可透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等管道,推介適當之國內照顧服務資源,安排照顧及申請相關補助。

另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外籍勞工倘有不可歸責於外籍勞工之事由,經勞委會許可者,得申請轉換雇主。勞委會為增加外勞轉換雇主機率及縮短轉換作業時間,已於 97年2月27日 修正外籍勞工轉換雇主規定,並建置「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放寬原雇主、外勞及新雇主得以三方合意方式,直接向勞委會申請轉換雇主,或透過前項資訊系統進行轉換媒合,提高轉換雇主資訊透明度及成功率,至 101年1月底止已有14萬2千餘外籍勞工成功轉換雇主。

現階段國內長期照顧資源不足之情形,勞委會基於人道考量及外籍勞工補充性原則下,採適度開放引進外籍看護工,以協助解決國內重症患者之基本照顧需求,然因外籍看護工並非長期可穩定依賴的勞動力,故不應取代本國照顧服務產業及其人力。爰針對外界要求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行蹤不明申請遞補等待期及轉換雇主之規定,勞委會將在不妨礙雇主用人需求,同時保障外籍勞工就業權益,且不增加外籍勞工在臺人數等原則下,並兼顧社會照顧需求及國內長期照護體系發展下,適時透過社會對話機制,審慎評估檢討外籍看護工整體政策。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自4月中旬起辦理100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實地評鑑作業

為提升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其服務品質,勞委會進行100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預定自4月中旬起至7月底止辦理實地評鑑,預計評鑑1,100家仲介機構,並將於101年8月31日前於勞委會職訓局網站(www.evta.gov.tw)公告評鑑成績,俾供雇主選任仲介機構之參考。

 勞委會自96年將評鑑納入法制化,為讓受評仲介機構明確瞭解評鑑指標及流程,已於101年3月13日至3月30日分別於桃竹苗區、中區、南區及北區辦理評鑑成績為A級及B級之仲介機構評鑑說明會共8場次,及新設立之仲介機構及評鑑成績為C級之仲介機構評鑑說明會共8場次,並將自4月中旬開始辦理實地評鑑作業。如有任何疑問,請逕洽委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聯絡電話:02-27921719)。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顏瑋志

訂定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5條「跨國企業」之解釋令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5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符合本條規定之4款資格之一,其中第3款資格為「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因本會先前未對「跨國企業」認定基準界定,致外界有時因文義認知不同而衍生爭議。

為使審查作業有所依據,本會爰參考內政部「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對跨國企業之定義,於101年4月9日訂定本標準第5條第3款所定「跨國企業」解釋令,「跨國企業」係指在2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國外,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一)申請前1年於全世界資產達20億美元以上。

(二)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企業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函。

(三)國內員工數目達100人以上,且其中50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5億元以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李佳芸

「特別休假」為勞工法定權益,事業單位應依法核給。違法者,將依法裁處。


勞委會重申,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事業單位即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事業單位如未依法給假給薪,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

勞委會表示,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對於特別休假已有明確規範,勞工於工作滿一年之翌日起即取得請特別休假之權利。舉例而言,勞工於10041日到職,10141日如仍在職,即可於10141日至102331日間請休7日特別休假,至於休假之日期則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近來多有勞工反映事業單位「未依年資足額核給特別休假日數」、「年度中離職短給休假日數」及「請休特別休假者扣發全勤獎金」之情事。為確實落實法制, 勞委會已將「特別休假」列為勞動檢查之重點,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者,除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要求雇主立即改善,依法給假給薪,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委會強調,「特別休假」旨在使勞工於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藉由「特別休假」之安排,獲得休閒活動機會,藉以舒解身心壓力並提升生活品質及促進工作效能。事業單位不應任意苛扣。事業單位如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特別休假」規定者,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本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將立即依法查處,對於申訴人之身分亦將予保密處理。另外,為增進勞雇雙方對勞動基準法之瞭解,勞委會於今(101)年5月至9月間特於各縣、市舉辦「勞動基準法令宣導會」,並以一般權益、工資、工時及例(休)假等相關規定與實務為宣導重點。勞工或事業單位可就近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洽詢,以進一步瞭解宣導會相關訊息。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1/05/29

桃園外勞入境服務台已搬遷新址


勞委會指出,配合桃園中正機場第一航廈擴建工程,外勞服務站辦公室 (原於南端皇家咖啡樓上)17日起遷移至入境大廳北端,18日起恢復正常營運。至於,入境服務櫃台 521起搬遷,桃園機場第一航廈入境大廳新服務櫃台,未來將設置在入境大廳小客車接送區入口鄰近位置,請仲介、接機人員注意。

資料來源:聯合晚報 101/05/29

2012/05/29

外勞酒後爆口角 菜鳥遭砍肚破腸流

新北市樹林區彈簧機械工廠傳出外籍勞工鬥毆事件,一群外勞疑似在宿舍門口喝酒,其中兩人在酒後發生口角,雙方意見不合就開始互毆,其中1名菜鳥外勞遭對方砍傷胸、腹部,當場肚破腸流。
警方調查,名為它瓦才的外籍勞工28日凌晨和一群朋友在新日興彈簧廠宿舍外喝酒,疑似和另1名外籍勞工阿卡猜發生糾紛,它瓦才先是毆打被害人,再拿出刀械往阿卡猜身上刺去,一旁的外勞朋友見狀,嚇的趕緊報警求助。
警消人員到場協助時,發現被害人胸、腹部有刀傷,造成腹部腸子外露,立刻送往板橋亞東醫院急救,目前已無大礙,但仍需住院觀察,另外警方也當場逮捕它瓦才,依殺人未遂罪嫌將他移送法辦。


資料來源:今日新聞網 101/05/28

杜絕傳染病 外勞衛生習慣也要做好


基隆市的外籍工作者分佈以外籍看護工及幫傭為主,依據100年度外籍勞工健康檢查統計資料結果顯示,基隆市以腸內寄生蟲檢查項目不合格人數為最多。若外籍勞工罹患傳染性疾病,尤其是腸道蠕蟲如蛔蟲、鉤蟲、蟯蟲或其他原蟲類如痢疾阿米巴原蟲之寄生蟲感染,將容易傳染給雇主全家人

基隆市衛生局許明倫局長表示腸內寄生蟲疾病發生的原因與飲食和個人衛生習慣,及國內外籍勞工大多數來自東南亞地區,外勞健檢不合格,多數與飲食和個人衛生習慣有關。雇主務必主動指導,並且要求養成健康習慣,調理食物前及便後,應該要確實用肥皂洗手,避免寄生蟲卵經由不潔的雙手傳染。

外籍勞工於受聘僱期間除罹患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或漢生病,將遭受廢止聘僱許可外,罹患其他傳染病,如配合接受治療,仍可留在臺灣工作。外籍勞工入國後3日內健檢發現阿米巴性痢疾個案,視為健檢不合格,無法取得聘僱許可;但入國工作滿61830個月健檢發現阿米巴性痢疾個案,得於75日內自費治療及複查。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管理辦法」規定,其他健康檢查不合格者則45日內取得再檢查合格證明,15日內向衛生局核備。

許明倫局長說因目前許多外籍看護工多與雇主或受看護者同住,對於腸道傳染病病患,需加強個人衛生,而在符合各項腸道傳染病解除列管規範前,患者不得從事食品業、照顧病人及兒童工作。為杜絕傳染病由境外移入,國人與外籍勞工應共同養成個人良好的衛生習慣,雇主應照顧外籍勞工定期為他們安排健康檢查並適時提供治療,依規定核備,做好外籍勞工的健康管理。


資料來源:yam news 101/05/28